律师解析:当我们在合理的外卖食品中发现了虫害时,作为消费者提出要求赔偿一千元的诉求是否合理呢? 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法”)中的明确规定,若所生产或销售之食品无法满足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拥有权利提起索赔要求,并有权向产品生产商或经销商请求支付货物价款的十倍或者实际损失的三倍作为赔偿金。 如上述的赔偿金额不足以一千人民币,则应按照一千人民币进行赔偿。 对此,当生产或经营者收到消费者的赔偿申诉后,必须承担起首位责任,首先承担赔偿义务,不得有任何程度上的推脱和回避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