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相较于幼儿意外事故和养育人监护职责间的紧密联系,可以明确指出两者并无直接关联性。 所谓“意外事件”,乃指当事人之行为虽已造成了损害后果,但却并非出于其故意或是失误,而仅仅是由于出乎意料之外的因素所导致的情况。 因此,尽管家长作为孩子的主要照顾者,他们无法预知可能出现的事件,也就无法据此判断自身是否已经尽到了有效的监护职责。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