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倘若债务人选择通过婚姻关系的解体来达成财产转手之目的,那么作为债权人,他们有权利通过法律手段捍卫自身应有的利益承受力。 首要的一点在于,此种行为有可能被定性为恶意避债。 由于在离异程序中所进行的大部分乃至全数财产转移至旁系亲属手中,使得自身出现无法清偿债务的状况,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此类财产转移行为。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同时,第五百三十九条也明确指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债务人的财产转移行为具有恶意性,且对自身的债权实现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